美容院祛斑不成,理应承担责任。"爱美之心人皆有之"。2009年11月份,张女士来到奎屯某美容院,咨询祛斑事宜,美容院经检查提出了治疗方案,张女士欣然接受了,在与商家签订协议书的同时,支付了3200元的美容祛斑护肤品款。
双方约定三个月内见效,如果无效可以退款。很快一个月过去了,张女士脸上的黄褐斑依旧,但脸上的红血丝却明显好转了许多。美容院的老板见此,就征求张女士的意见说:“医治黄褐斑痊愈有困难,如果不想治疗可以全额退款给她。”
张女士见美容院的老板态度比较诚恳,脸上的红血丝经护理疗效明显,皮扶比较从前也阳光灿烂了许多,就打消了退款的想法,要求继续祛除黄褐斑的美容治疗。
谁知半年后,斑点仍然顽固的留在脸上。美容院曾经的承诺没有兑现,张女士便以协议书上约定的“无效退款”为由,要求其全额退款。美容院却以张女士使用的产品超出支付费用为由,拒绝全额退赔,但仍表示愿意继续为张女士美容祛斑护肤。
双方协商未果。6月9日,张女士便将该美容院,投诉到了奎屯市消费者协会东区分会。经调解,美容院只收取了售出的美容产品的费用,退还张女士1600元。
(东区工商所 武兴中 杨玖红)